自來水法 第 39 條(收歸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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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自來水法第39條的釋義,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民營自來水事業在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後,如果無意繼續經營,則應在有效期間屆滿的前兩年內向縣(市)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報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一旦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收到申報後,應立即籌劃收歸公營或公告招商承受經營,如果是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則還需要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舉例來說,根據水利署公告,某民營自來水事業在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後向縣主管機關申報轉報中央主管機關,並依法規進行了招商承受經營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自來水法第39條、水利署相關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核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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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