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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六 章之一 節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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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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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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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之一 節約用水
§ 95-1–95-2
第 六 章之一 節約用水
第 95-1 條
開啟
法人
、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
前項省水標章之
核
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
廢止
、
撤銷
、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95-2 條
開啟
中央
主管機關
應鼓勵民間參與節水技術研發;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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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之一 節約用水
§ 95-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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