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9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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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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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50419 增訂)
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 前項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應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其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廣使用省水器材,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又所稱產品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項公告之公告日以後製造生產或自國外輸入之產品,其範圍將於該公告中敘明。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情形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雖目前省水標章產品市占率已高(馬桶百分之八十六,洗衣機百分之七十二點五),惟為避免對國內廠商短期生產線之調整及產品之研發造成衝擊,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採行省水標章產品之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公告實施適用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上述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係指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沖水器、一般水龍頭、感應式水龍頭、自閉式水龍頭、蓮蓬頭、省水器材配件、小便斗沖水器及免沖水小便器等11類。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98-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廣使用省水器材,使民眾易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爰於第一項規定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又所稱產品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第三項公告之公告日以後製造生產或自國外輸入之產品,其範圍將於該公告中敘明。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情形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四、雖目前省水標章產品市占率已高(馬桶百分之八十六,洗衣機百分之七十二點五),惟為避免對國內廠商短期生產線之調整及產品之研發造成衝擊,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採行省水標章產品之種類、範圍及開始適用日期。 五、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公告實施適用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上述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係指洗衣機、一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省水馬桶、兩段式沖水器、一般水龍頭、感應式水龍頭、自閉式水龍頭、蓮蓬頭、省水器材配件、小便斗沖水器及免沖水小便器等11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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