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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自來水法 第 9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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