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9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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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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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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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50419 增訂)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產品之罰責。
- 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95-1 條條文
(105041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增訂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產品之罰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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