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98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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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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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對於竊水行為的處罰標準清楚規定。其中包括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等情形均屬於竊水行為。而根據法條所示,對於此等行為的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例如,在台灣的一起案例中,對於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的案件中,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使用自來水,被判處拘役貳拾日,緩刑貳年,並且將相關物品沒收作為懲罰。該判決符合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對於竊水行為的處罰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列、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列、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上取水者。 二、繞越所裝量水器私接水管者。 三、毀損或改變量水器之構造,或用其他方法致量水器失效或不準確者。 四、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者。但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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