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2 條(工程設施標準)
- 1.自來水事業之工程設施標準,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之。
- 2.依水利法之規定,須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其工程設施標準,由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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