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3 條(應具設備)
自來水事業應具有左列必要之設備: 一、取水設備應具備集取必需原水水量之能力。 二、貯水設備應具備必要之貯水能力,俾枯水季節,原水無缺。 三、導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導水管及其他設備,以導送必需之原水。 四、淨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沉澱池、過濾池、消毒、水質控制及其他淨水設備。 五、送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抽水機、送水管及其他設備,以輸送必需之清水。 六、配水設備應設置適當之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及其他配水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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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43條,自來水事業應具有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及配水等設備,以確保供水的正常運作。例如,根據上述法條,自來水事業應設置適當的淨水設備,包括沉澱池、過濾池、消毒設備等,以處理原水,確保水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另外,當需要對公共飲用水進行供應時,應設置適當的配水設備,包括配水池、抽水機、配水管等,以確保水能夠順利供應到用戶手中。以上資料主要參考自自來水法第43條,以及相關的環保署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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