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33 條(管線之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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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之輸送幹管線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通過其他自來水事業之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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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之輸送幹管線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通過其他自來水事業之供水區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5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之輸送幹管線路,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通過其他自來水事業之供水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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