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32 條(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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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32條,自來水事業在開始營業後,必須經過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歇業;經過核准歇業後,必須在核准後三十日內將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這項法條旨在保障自來水事業的合法經營,並確保在歇業的情況下能夠正確地處理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自來水法第32條、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7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基於最新資料的要求,這些參考資料都能對自來水事業的歇業程序提供明確且具權威性的指引。
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省(市)主管機關註銷。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歇業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2 條條文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省(市)主管機關註銷。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歇業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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