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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32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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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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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32條,自來水事業在開始營業後,必須經過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才能歇業;經過核准歇業後,必須在核准後三十日內將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這項法條旨在保障自來水事業的合法經營,並確保在歇業的情況下能夠正確地處理營業執照。 參考資料:自來水法第32條、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章程、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7條、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基於最新資料的要求,這些參考資料都能對自來水事業的歇業程序提供明確且具權威性的指引。

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省(市)主管機關註銷。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註銷。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歇業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將其自來水事業營業執照呈繳省(市)主管機關註銷。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歇業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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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32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於開始營業後,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歇業;其經核准歇業者,應於核准後三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