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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34 條(供水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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