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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自來水法 第 34 條(供水範圍)

自來水事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 一、經主管機關准供水與另一自來水事業者。 二、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與國防事業者。 三、無自來水地方居民申請供水,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者。 四、因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鄰近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一時不及修復,必須緊急暫時供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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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自來水法第34條,根據法條的規定,自來水事業在供水範圍方面有一些限制。首先,在供水範圍以外的地區,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供水給另一自來水事業者,否則是不得供水的。其次,若是經主管機關特別指定供水給國防事業者,也是可以超越供水範圍的。此外,若是無自來水的地方居民申請供水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准,也是可以超越供水範圍的。最後,在災變或其他緊急事故的情況下,若是鄰近的自來水事業停止供水而一時無法修復,需要緊急暫時供水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超越供水範圍的。 參考資料:自來水法第34條 舉例:在某次自然災害中,A地區的自來水供應系統遭到破壞,導致該地區居民無法取得足夠的飲用水。主管機關為了解決這一緊急情況,可以核准B地區的自來水事業暫時將水源供應到A地區,以應急供水。這個例子就符合自來水法第34條第四款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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