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35 條(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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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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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移轉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5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省主管機關核准自來水事業移轉之規定,修正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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