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11 條(施行前事業)
本法施行前已經營之自來水事業,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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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 111 條的規定,施行本法之前已經營的自來水事業,如果與本法的規定不符,應在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照本法的規定辦理。舉例來說,如果一間自來水公司於施行本法之前的經營方式與標準不符合新的法規要求,該公司在施行後的一年內,應適應並調整營運方式以符合新的法規要求。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使舊有的自來水事業能夠順利調整適應新的法律規定,以確保供水的安全與品質。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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