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6 條(自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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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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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16條的規定,所謂的自來水是指透過水管及其他設施,供應給公眾並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根據環保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八六)環署毒字第五六○七五號令的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自來水水源的採樣地點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的淨水處理設備前。並且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四條,對飲用水設備的定義和范圍也做出了具體的界定。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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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自來水,係指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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