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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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省主管機關為發展全省自來水事業,得向自來水事業依照出水量及營業情況,徵借發展自來水循環基金。 前項基金之徵借、運用及償還辦法,由省主管機關擬訂,連同長期發展計劃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0911126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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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自來水循環基金均未成立,亦無向自來水事業借貸之情形,且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本條文之規範內容亦無存在之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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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104 制定)
省主管機關為發展全省自來水事業,得向自來水事業依照出水量及營業情況,徵借發展自來水循環基金。 前項基金之徵借、運用及償還辦法,由省主管機關擬訂,連同長期發展計劃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091112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自來水循環基金均未成立,亦無向自來水事業借貸之情形,且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本條文之規範內容亦無存在之必要,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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