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17-1 條(簡易自來水事業)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立法沿革 1 版
(0980109 增訂)
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定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1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簡易自來水事業之定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