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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7-1 條(簡易自來水事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簡易自來水事業,係指自行開發水源或經合法取得水權,且自行設置及管理簡易供水處理系統,作為自來水使用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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