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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8 條(負責人)

本法所稱自來水事業負責人,在公營自來水事業,依其事業本身有關法令之規定;在民營自來水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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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自來水法第18條的規定,自來水事業的負責人在公營自來水事業中,應依照該事業相關的法令規定;而在民營自來水事業中,則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來選定負責人。 在此,我們可以舉例說明,根據自來水法第18條的規定,在台灣自來水公司這樣的公營自來水事業中,其負責人應依照自來水法的相關規定來選任。而在民營自來水事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選任負責人則需符合公司法的規定。這些適用法令的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自來水事業的正常運作和管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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