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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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2.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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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自來水法是一個法律,它規定了自來水事業的管理機關。在台灣,自來水事業的主管機關會根據地區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央政府管轄的地區,水利主管機關會負責管理自來水事業;在直轄市,直轄市政府會負責管理自來水事業;在縣市,縣市政府會負責管理自來水事業。如果一個供水區域跨越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那麼它的主管機關會是上一級的主管機關。例如,如果一個供水區域跨越了台北市和新北市,那麼它的主管機關會是台北市政府,因為台北市是上一級的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及直轄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0911126 修正)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刪除「(局)」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達水利事權一元化之社會各界共識,爰將中央主管機關調整為水利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及直轄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修正,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省政府為主管機關之規定,並刪除「(局)」字;另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達水利事權一元化之社會各界共識,爰將中央主管機關調整為水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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