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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自來水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水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行政區域之自來水事業,以其上一級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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