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3 條(中央機關主管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畫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及縣(市)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劃定事項。 六、有關跨供水區域供水之輔導事項,以及停止、限制供水之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之訂定。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自來水法第3條的法規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