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 條(直轄市機關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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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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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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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長期性發展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省(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省(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有關區域供水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省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0911126 修正)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立法理由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原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納入修正條文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規定。 二、明定直轄市為所轄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並在直轄市範圍內,有自來水事務主管機關之權限,如本於行政協助立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跨區對其他縣(市)供水者,例如直轄市對其他縣(市)供水情形,仍屬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有關區域供水制度之推行事項,係指跨供水區域之供水調度,宜由中央統籌規劃,以增加供水制度之彈性,故移列第三條第六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長期性發展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省(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省(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有關區域供水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省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主管機關;原省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納入修正條文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事項中規定。 二、明定直轄市為所轄自來水事業之主管機關,並在直轄市範圍內,有自來水事務主管機關之權限,如本於行政協助立場,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跨區對其他縣(市)供水者,例如直轄市對其他縣(市)供水情形,仍屬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事項。 三、原條文第六款有關區域供水制度之推行事項,係指跨供水區域之供水調度,宜由中央統籌規劃,以增加供水制度之彈性,故移列第三條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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