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 條(直轄市機關主管事項)
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直轄市內自來水事業計畫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直轄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直轄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其他有關直轄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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