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 條(縣主管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