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 條(縣主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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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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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縣(市)(局)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單行規章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縣(市)(局)內自來水事業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縣(市)(局)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鄉鎮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縣(市)(局)內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其他有關縣(市)(局)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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