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6 條(專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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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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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省(市)政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
(0911126 修正)
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將省政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設之,並修正相關文字。
- 主管機關名詞
(0551104 制定)
省(市)政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
(09111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將省政府為建設管理及監督自來水事業得專設機構之規定,改由中央主管機關設之,並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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