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21 條(自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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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
- 2.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能力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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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能力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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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104 制定)
本法所稱自用自來水設備,係指專供自用之自來水設備,其出水量每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者。 前項之出水量,指自用自來水設備之出水能力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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