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自來水法 第 53 條(損害賠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使用公、私有土地,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2. 前項處所、方法選擇及補償如有爭議時,自來水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3. 前項爭議補償之裁量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二項補償核定且償金發放或提存完成後,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自來水事業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使用。自來水事業並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使用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自來水法 第5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