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2 條(地下埋設權)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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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52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內或政府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且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這代表在進行自來水工程時,必須以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前提,並在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如果自來水事業在進行水管埋設時,未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者在工程完畢後未恢復原狀,就違反了自來水法第52條的規定。這可以作為該條法規的具體案例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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