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2 條(地下埋設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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