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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52地下埋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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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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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52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內或政府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且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這代表在進行自來水工程時,必須以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前提,並在工程完畢後恢復原狀。 舉例來說,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如果自來水事業在進行水管埋設時,未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者在工程完畢後未恢復原狀,就違反了自來水法第52條的規定。這可以作為該條法規的具體案例參考。

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於必要時,得在公私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1011228 修正)

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立法理由為因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或代辦自來水事業或簡易自來水事業水管埋設或其他工程,爰增列之。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於必要時,得在公私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工程完畢時,應恢復原狀,並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1011228 修正)

為因應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興辦或代辦自來水事業或簡易自來水事業水管埋設或其他工程,爰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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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52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於其供水區內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轄區內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