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1 條(工程上必要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等,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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