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1 條(工程上必要之使用)
自來水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洽商有關主管機關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等,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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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 51 條的規定,自來水事業因工程上的必要,可以和相關的主管機關洽商使用河川、溝渠、橋樑、涵洞、堤防、道路等,但必須確保不會妨礙這些地方原本的有效使用。 參考資料: 根據電業法第50條和第53條的規定,電業因工程上的必要,可以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等公共土地,但必須確保不妨礙其原有效用。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道路使用費的做法是合乎法律的,且符合公平原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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