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7 條(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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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6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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