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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57 條(聘雇人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2.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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