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57 條(聘雇人員)
- 1.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 2.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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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不知道自來水法第57條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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