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63 條(量水器)
- 1.自來水事業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應儘量裝置量水器,以度數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並得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規定每月用水底度。
- 2.自來水事業裝置前項量水器,得向用戶酌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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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條主要規定了自來水事業要向自來水用戶收取水費時應該裝置量水器,以計算用水量,並可以向用戶酌收使用費。根據法條上的規定,自來水公司應該儘量裝置量水器,以計算每一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同時可以根據每月用水底度向用戶收取費用。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在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有提到使用量水器的情況,作為量水的標準。參考資料中也提到了,自來水事業可以向用戶收取使用費的情況,此舉符合法規的規定,並在合理範圍內向用戶收取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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