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68 條(檢查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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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分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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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份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非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得派其穿著制服之從業人員,隨帶身份證明文件,於白晝檢查自來水用戶之用水設備,查錄用水量或收取水費,自來水用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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