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67 條(優待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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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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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67條,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則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例如,在某些地區,消防用水是由自來水事業提供的,且不會收取水費,這就符合自來水法第67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對消防用水,不得收取水費。對其他有關市政之公共用水,應予以優待;其優待辦法由所在地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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