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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70停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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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2. 2.自來水事業應於前項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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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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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自來水事業應於前項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其裝置方式經檢驗不合規定,在指定期間未經改善者。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檢查者。   四、欠繳應付各費逾期二個月,經限期催繳仍不清付者。   五、拒絕裝設量水器者。   六、有違反第四十七條之情事,經通知改正,延不辦理者。   自來水事業應於前項各款停水原因消滅時恢復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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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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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70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因左列情形之一,得對自來水用戶停止供水: 一、有竊水行為,證據確實者。 二、用水設備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