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80 條(擅建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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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止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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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法第80條的規定,對於未依法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的人,主管機關有權勒令其停止或停業。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家公司未經申請核准,就擅自在特定地區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就有權根據自來水法第80條的規定,勒令該公司停止相關活動。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自來水系統的健康運作,並確保業者依法辦事,以維護公眾利益。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止或停業。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51104 制定)
未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興建自來水工程或經營自來水事業者,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止或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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