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81 條(人員報備)
自來水事業各級負責人及依第五十七條應具備特定資格之人員,應於就任或解任日起十五日內層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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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各級負責人及依第五十七條應具備特定資格之人員,應於就任或解任日起十五日內層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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