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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82 條(限期改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辦理不善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擬具監理計劃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准後監督其業務,並予整頓,繼續供水。
  2. 前項監理之自來水事業,在整頓完善後停止其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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