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83 條(視同無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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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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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39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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