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83 條(視同無意經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自來水事業拒絕監理整頓,或於監理期間未能合作,致使監理計劃無法實施時,主管機關得視同申報無意經營,依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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