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84 條(水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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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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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自來水法第84條,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出自來水的水質是由主管機關所監督的。當自來水的水質不符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有權令自來水事業進行改善;如果情況嚴重,甚至可以下令暫停供水。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自來水的水質符合標準,以保障公眾的飲用水安全。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自來水法。
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 主管機關名詞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水質不合標準時,主管機關應令自來水事業改善;其情況嚴重者,應令其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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