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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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商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變更營業許可、展延營業許可期限及復業時,應一併繳驗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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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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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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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