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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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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