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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九條至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營業許可及其變更、復業、停業、展延處分、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之備查,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關(構)及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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