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前條建設小組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要點應明定建設小組之組織、成員、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事宜及與管理機關間之督導配合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此為付費內容,免費看 1 次
白話解讀
從以上的法條來看,可以解釋為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第6條規定了建設小組的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來定。這些設置要點應該要明確指定建設小組的組織、成員、行政經費的來源和使用事宜,以及與管理機關之間的督導配合事項。 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立法說明與議事紀錄,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第6條設置要點是由管理機關來定的,並應包括建設小組的組織、成員、行政經費的來源和使用事宜等細節。同时也應包括與管理機關之間的督導配合事項。 範例: 在審計部臺東縣審計室查核中,提出了出國計畫審查小組對於出國計畫的審查情況,並且提到了出國計畫審查小組對於計劃的限制和核准的情形。這符合管理機關與建設小組之間的督導配合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