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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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內鄉 (鎮、市) 公所應按年度擬訂協助地方建設計畫提報建設小組審議。但情況緊急者,得由相關鄉 (鎮、市) 公所專案提請建設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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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第7條,水源特定區內的鄉(鎮、市)公所應當按年度擬訂協助地方建設計畫,並提報協助建設小組進行審議。然而,如果遇到情況緊急的情況,相關的鄉(鎮、市)公所也可以提出專案請求建設小組審議。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函件,以及處理協助地方建設計畫的審議情形。例如,可以引用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函件作為具體範例,說明如何根據情況緊急提請建設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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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