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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5.11.10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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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臺北水源特定區。但經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小組審定排除適用之地區,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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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協助地方建設項目如下: 一、環境、教育設施改善、社會福利及民俗活動。 二、公共設施。 三、其他有關促進地方發展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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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應設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小組 (以下簡稱建設小組) 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排除適用本辦法之地區。 二、審議自來水水價附徵費用之運用事宜。 三、審議促進地方發展建設項目。 四、審議協助地方建設計畫。 五、其他協助地方建設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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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建設小組設置要點由管理機關定之。 前項設置要點應明定建設小組之組織、成員、行政經費來源與支用事宜及與管理機關間之督導配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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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特定區內鄉 (鎮、市) 公所應按年度擬訂協助地方建設計畫提報建設小組審議。但情況緊急者,得由相關鄉 (鎮、市) 公所專案提請建設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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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所撥付之經費,由水源特定區內之鄉 (鎮、市) 公所依預、決算程序支用。 管理機關得於必要時就前項撥付款項之支用情形,派員調查;其經查證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者,得限期改正;其未依限改正者,得停止對該鄉 (鎮、市) 之協助,並追回已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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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協助建設經費來源由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於自來水水價外每度附徵新臺幣零點二元撥充。 前項附徵所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5.11.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