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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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所撥付之經費,由水源特定區內之鄉 (鎮、市) 公所依預、決算程序支用。 管理機關得於必要時就前項撥付款項之支用情形,派員調查;其經查證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者,得限期改正;其未依限改正者,得停止對該鄉 (鎮、市) 之協助,並追回已撥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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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協助臺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第8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所撥付的經費應由水源特定區內的鄉(鎮、市)公所依照預算和決算程序支用。管理機關在必要時有權派員調查前述款項的支用情形,並對沒有依照原申請計畫運用款項的情況進行限期改正。如果該鄉(鎮、市)未依限期改正,管理機關有權停止對該協助的支援並追回已撥補助款。 參考資料: - 《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根據這項法規,管理機關有權對款項的使用情況進行調查,並要求未依原申請計畫運用款項的機關進行改正。如果未依限期改正,則有權停止對該協助的支援並追回已撥補助款。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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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