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1.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消防用水,指下列用水: 一、火警時消防用水。 二、消防機關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三、消防機關列管檢查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籌建或整修之消防蓄水池用水。 四、平時消防演習、試車及檢查救火栓用水。
  2. 2.本法第六十七條所稱市政公共用水,指公共環境清潔用水,包括公廁用水、防疫用水及其他有關公共環境清潔所使用者。
  3. 3.前項所稱防疫用水,指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一級開設期間之下列用水: 一、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用水。 二、傳染病指定隔離醫院及應變醫院用水。 三、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或徵用之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用水。 四、防疫旅宿用水。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10條,根據該條規定的消防用水、市政公共用水和防疫用水的定義,這些用水的類型及使用情況都有明確的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管理。例如,消防用水包括火警時的用水、消防機關的蓄水池用水等,而防疫用水則指在疫情期間特定機構或場所使用的用水。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各種用水的合理使用及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和健康。根據環保署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發布的相關法規,在防疫旅宿用水的管理上有一系列具體的要求和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