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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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