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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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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受理機關始得發許可書;屆期未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申請人必須在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的十五日內繳納使用費、保證金及許可書費,否則申請將被駁回。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申請人能夠及時支付相關費用,以獲得核發許可書。 參考資料中提到的範例是依據水利法增訂第78條之1第4款,允許申請許可於河川區域種植,已提供原未申請許可而已為合法種植之人民補辦之機會,其意旨即蘊涵有信賴利益之保護。這個範例展示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可以提供人民補辦許可的機會,以保護其信賴利益。 根據新的資料及法規來看,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的規定仍然有效,提供清楚的時限和要求,確保申請人按時繳納相關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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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規定:「申請使用河川公地,經審查符合規定,且無第七條規定情事者,申請人應於接獲受理機關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