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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災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災地區都市土地內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之農舍或住宅,符合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定建築管理自治法規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者,依下列規定簡化,不受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一、二層以下且未興建地下層者,其申報開工時,得免檢附施工計畫書。 二、建築物施工中得免申報勘驗;竣工後,備具相關竣工圖一次報驗。 三、經起造人同意自行監督混凝土品質者,得免適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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