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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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曾文南化烏山頭水庫治理及穩定南部地區供水特別條例第 6 條,針對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的情況,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變更。而對於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的情況,則需根據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規定中的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於都市計畫的變更程序和要求,而區域計畫法則規定了對於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的程序和要求。這表示在進行相關計畫時,應先依據都市計畫法對都市計畫的變更進行處理,然後再根據區域計畫法對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進行處理。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情況,若涉及都市計畫變更的用地,需要按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的程序進行迅速變更。而對於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的情況,則需根據區域計畫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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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