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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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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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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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條文
- 地上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農作改良物名詞
- 搬運名詞
- 核名詞
-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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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