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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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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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9條第5款之規定,對於臨時使用土地者所需的補償費用,應以工程使用面積為基準,並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的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則以一個月計算。如果使用期間跨越年度且遇到公告現值調整,則應按照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若一家公司因水利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並在使用期間跨越了兩個年度,那麼補償費用的計算方式應根據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和實際使用月數進行計算,以確保補償金額的準確性與公平性。
- 第五條第三款條文
-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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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