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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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使用土地,係指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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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對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第 2 條的法條解釋,可以理解這條法規是針對自來水事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所使用的土地進行規範。根據都市計畫法 第 50-1 條 (91.12.11) 的規定,除符合特定要件之土地,可以透過承租、承購或徵收等途徑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其他不能依法即屬無權占用私人所有的土地。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中舉了南港溪堤防道路工程及枇杷溪排水工程的例子,說明了水利事業用地的範圍,并說明了土地使用的限制。
- 第五十二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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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