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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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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推動小組設置及作業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為推動本條例各項工作所需人力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制員額調兼或以約聘僱人員充任,所需經費由本條例所編預算支應之。
  3. 3.依前項進用之約聘僱人員,於本條例施行期間,其約聘僱人數比例不受機關組織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之限制。
  4. 4.本條例施行屆滿後,第二項約聘僱人員不得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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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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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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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本條例,應成立推動小組,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