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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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改善適用範圍內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六百六十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 2.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規定之限制;其預算編製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補助地方事項及經費負擔規定之限制;其經費使用得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 3.第一項特別預算中,為落實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其中辦理河川及區域排水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二十億元、辦理雨水下水道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九十億元、辦理農田排水、水產養殖排水、上游坡地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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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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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名詞
- 第五條第七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0 條條文
-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37 條條文
- 公共債務法 第 5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2 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6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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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